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经了解,郭某与周某一起受雇于甘肃省某工程施工队做工,由于郭某没有办理当地银行卡,经授权,公司将郭某的工资3870元转入周某的账户。被告周某收到该款后,未给付郭某该工资款,郭某索要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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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二人均在外省工作,承办法官李军主动联系了周某,积极劝说,希望其能主动归还,并分析利弊,告知周某若不归还款项,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负一定的侵权责任。周某也表示困惑,称当时未给付郭某工资是因为受郭某委托将该款用以抵扣郭某欠付鲁某的房租。经释法明理,鲁某同意将该款退还给周某,周某同意退还郭某工资,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路途遥远,不方便到法庭,故采取网上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短信送达民事调解书。次日,周某通过法庭偿还郭某工资款3870元。“感谢法官,想不到不用从湖南到河南,在家就拿到工资了。”原告郭某洋溢着笑容对法官说。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对无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解,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从而消除受利益人因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它在财产移转与归属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冯占华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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