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再次上调,生育津贴从每月1063元提高到1712元。
据了解,从2007年起,周口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连续3年调整法规待遇。2008年,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标准由刚开始启动时的770元调整到1063元。
2010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再次调整,对参保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法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符合的法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生育后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资料图】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今年7月1日起,又提高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从上次调整的每月1063元提高到每月1712元。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法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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