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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规定征收房屋补偿是多少?
1、征收房屋补偿金可能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1、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由相关国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在现实生活之中,房屋被征收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通常情形下,只有是被拆迁方搬迁之后,房屋才可以被拆迁。而拆迁方必须要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就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则是需要协商后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