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二、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4.需要注意的责任区分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无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其内部的责任份额划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三、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为: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1)作为和不作为;
(2)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
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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